借阅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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书刊资料赔偿办法(试行)
发布日期:2020-09-06                浏览


图书馆馆藏书刊是国有财产,读者应该自觉爱护,遵守借阅规则。根据学校《国有资产管理办法》,结合图书馆实际,制订本赔偿办法。

遗失、污损、撕毁的书刊,按下列规定赔偿:

一、读者借阅书刊时应检查,如发现污损、缺页等情况,及时向工作人员反映。

二、对盗窃书刊者,按原价五倍罚款,并报学院、学校处理。

三、读者遗失图书,须自行设法重购同种同版本图书,无法重购者按以下规定罚款:

11990年以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价十倍赔偿;

219901月至199912月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五倍赔偿;

320001月至200912月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三倍赔偿;

420101月以后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两倍赔偿。

四、损坏书刊,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以下处理:

1)在书刊上用笔勾划、涂改写字、损坏封面或封底等,除批评教育外,酌情罚款。

2)在书刊上撕页或裁割者,除严肃批评教育外,按书刊原价五倍赔偿,并报学院、学校处理。

3)恣意抽取书内磁条、芯片者,罚款10 / 根;撕去书内条形码者,罚款10 / 条,除严肃批评教育外,并报学院、学校处理。

五、 读者违反上述规定,并不听劝告者,图书馆有权停止其借阅权。

六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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