图书馆馆藏书刊是国有财产,读者应该自觉爱护,遵守借阅规则。根据学校《国有资产管理办法》,结合图书馆实际,制订本赔偿办法。
遗失、污损、撕毁的书刊,按下列规定赔偿:
一、读者借阅书刊时应检查,如发现污损、缺页等情况,及时向工作人员反映。
二、对盗窃书刊者,按原价五倍罚款,并报学院、学校处理。
三、读者遗失图书,须自行设法重购同种同版本图书,无法重购者按以下规定罚款:
(1)1990年以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价十倍赔偿;
(2)1990年1月至1999年12月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五倍赔偿;
(3)2000年1月至2009年12月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三倍赔偿;
(4)2010年1月以后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两倍赔偿。
四、损坏书刊,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以下处理:
(1)在书刊上用笔勾划、涂改写字、损坏封面或封底等,除批评教育外,酌情罚款。
(2)在书刊上撕页或裁割者,除严肃批评教育外,按书刊原价五倍赔偿,并报学院、学校处理。
(3)恣意抽取书内磁条、芯片者,罚款10元 / 根;撕去书内条形码者,罚款10 元 / 条,除严肃批评教育外,并报学院、学校处理。
五、 读者违反上述规定,并不听劝告者,图书馆有权停止其借阅权。
六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